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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规定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3号)关于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32号)关于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2、保险合同的形式3、保险金额的限定4、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5、“犹豫期”退保二、保险公司经营规定三、团体保险业务规定四、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书中以足够引起注意的方式加印“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声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决定投保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包括签名要求、前三年度退保金额、犹豫期和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声明下方应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法?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身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保险金额的限定保险法?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保险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犹豫期”退保保险法?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勘7巡⒉坏?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如在犹豫期内独立帐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可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费用。一、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二、保险公司经营规定1、条款费率的制定2、对外宣传管理3、资金运用4、规范竞争三、团体保险业务规定四、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规定条款费率的制定保险法?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