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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扶持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高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形成我区有效的技术创新开发体系和社会化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并为组建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做好储备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企业科技研究开发实体。第二章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加强行业核心技术和基础技术的创新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二)带动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培养和聚集一支高素质的科技队伍,使之成为我区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研究开发的骨干力量,成为具备承担参与重大科技研究开发能力,能引导和代表我区支柱产业的研究开发方向的开发实体,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服务。(三)加强自身研究开发设施的装备和开发能力建设,建立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为企业的工程化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四)加强行业技术的消化、吸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广泛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产学研合作,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成果有偿转让服务,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第三章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第四条坚持产业结构和行业导向原则。根据我区经济结构的产业导向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工程中心的建立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点、明确目标、注重实效”的方针。第五条采取“常年受理,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第六条坚持择优推荐原则。今后在推荐申报省、市级工程中心时,必须在区级工程中心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第七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从事产业的方向,必须符合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发展的支柱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范围。(二)企业是行业内的优势企业,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中年销售收入一般在1亿元以上,年利税总额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0%,新产品和高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不低于销售额的30%。根据行业特点,对处于特殊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上述指标可以适当放宽。(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和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对工程中心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具有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和开拓创新精神。(四)企业能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占该单位全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五)有明确的、已着手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机构,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场地和生产、试验及检测条件。(六)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开发人员,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且拥有部分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七)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人员,已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填写《组建顺德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顺德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镇(街道)经济管理机构审查和加具意见后,报送区科学技术局。(二)区科学技术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到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对符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资格的企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三)综合考虑专家论证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贸易局发文批复,予以认定组建,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镇(街道)经济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九条同意组建的工程中心纳入当年区科技计划项目,区科学技术局与获准组建的单位签订《顺德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和《顺德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区财政给予每个区工程中心20万元的建设补助专项经费,用于工程中心研发、检测设备的购置。第四章工程中心的管理第十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的现有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作为工程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为工程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并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第十一条工程中心的管理要结合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一)工程中心一般采用主任负责制。条件成熟的,可作为相对独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二)工程中心对每年由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研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