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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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非法人企业。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1、申请: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等。2、登记:受理后15日内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或聘请他人管理;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人员的权利限制,不得对外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原因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二)清算1、投资人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自行清算的,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2、财产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税款、其他债务。3、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魏某以其个人3000元加上父母送的7000元申请开办一个小商品批发店。他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了一个店面,以1000元装修,到工商局以个人名义申报了8000元的出资额,工商局颁发了名为“龙发小商品批发店”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但魏某不懂经营,不到2年就拖欠厂家货款10000元,向杨某借债2000元,欠房租6000元。各债权人不断上门讨债,魏某无法继续经营,便对各债权人说:“我现在还剩8000元的货,执照上登记的也是8000元,就这些了,还不上的就不还了。”各债权人认为魏某应该欠多少还多少,不能以登记的出资额为限。魏某认为登记的出资额就是为了确定承担责任能力的,因此8000元以外还不上的就可以不还了。债权人杨某知道当初魏某开办小店时,其父母出资7000元的事,便提出该批发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魏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责任。魏某认为7000元是父母送的,不是家庭共同出资,并且也未做家庭出资登记,所以是其个人出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题:1.该批发店是否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批发店的债务应由魏某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