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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篇一】2022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外层空间法律体系(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1)共同利益原则。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探究、利用和开发,都必需是为全体人类谋取福利和利益。该原则包括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也包括不得仅为猎取自己片面私利利用外空。(2)自由探究和利用原则。外层空间对全人类开放。(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任何国家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据的方法,或实行其他任何措施,将外空据为己有。【留意】外空不被国家、自然人或团体占有。(4)和平利用原则。《外空条约》规定:各国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消灭性武器的物体,不在天体上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这种武器;各国必需把月球和其他天体特地用于和平目的,制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和设施,制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以及进展军事演习。(5)救援宇航员原则。(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外空物体的放射国家应对该物体进展登记。该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及掌握权。(7)国际责任原则。对于其本国政府或非政府团体的外空活动或物体对其他国家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担当责任。国家还对其参与的国际组织的外空活动担当共同责任。(8)爱护空间环境原则。(9)国际合作原则。(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放射国应对其放射的空间物体进展登记,包括将该空间物体载入其所保存的适当内容的国内登记册,同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有关情报报告联合国秘书长,以便在其保存的总登记册里进展登记。(双登记制度)空间物体若由两个以上放射国放射,应由其共同打算其中的一个国家进展登记。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也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外空物体的登记国对该外空物体拥有全部权和管辖掌握权。2.营救制度各国在得悉或发觉航天器上的人员在其管辖区域、公海或不属于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马上通知其放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对得悉或发觉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马上实行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赐予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忙。对得悉或发觉宇航员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必要时凡力所能及的缔约国,均应帮助查找和救援。对于发觉的宇航员,应马上安全地交还放射国。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应送还其放射国。在一国管辖区域内发觉的空间物体或其组成局部,应依据放射国的要求,实行切实的措施对该空间物体进展爱护。同时,这种爱护行动可以恳求放射国的帮助,并且放射国应支付他国有关爱护和归还行动的费用。假如一国有理由认为在其境内发觉的空间物体是具有危急和有害性质的,则可通知放射国在该国的领导和监视下,马上实行有效措施,消退这种危急。3.责任制度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担当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空间物体造成损失。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放射国担当。两个或以上国家共同放射担当共同或单独责任。放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外表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肯定责任。放射国对于其空间物体在地球外表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对于其他国家的空间物体,或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负有赔偿的过错责任。放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外表以外的地方,对另一放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假如是在第三国的地球外表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肯定责任;假如对地球外表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或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担当相应的责任。放射国空间物体对于下面两种人员造成的损害不适用《责任公约》:该国的国民;参与放射的外国公民;应邀留在放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留意】外空物体给地面造成损害,放射国担当肯定责任。外空物体在外空给其他外空物体造成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应留意赔偿的主体为放射国,包括实施放射、促使放射、为放射供应领土的国家。此外,放射包括未胜利放射。【篇二】2022年司法考试复习考点一国法院判决是一国司法主权的详细表达,一国法院判决要发生域外效力,必需经过他国对其既判力和执行力的认可。外国法院判决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外国法院就民商事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打算、命令和调解书,还包括外国法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所作判决等。成认外国判决,是指成认其具有同本国判决一样的效力,其在于防止判决一方当事人在外国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