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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精华考点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精华考点:知识产权法复习方略。民法历来是占分值最多的科目,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民法内容博大精深,需要我们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司法考试考查的比较全面,但还是有重点可循,而且这些重点在历年的考试中反复考查。一、重点突出,兼顾全面商法涉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法等九大部门法;经济法涉及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七大部门法;知识产权法涉及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三大部门法。在这众多的部门法中,每年命题的规律是重点突出,兼顾全面。如商法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分值较高,其它法律分值几乎持平,均在3或4分;经济法的重点分值分布在劳动法、银行法、税法,其他法律分值又几乎持平;知识产权法三大部门法的分值分布较均匀。据此,广大考生在学习时,必须依次重点突破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劳动法、银行法、税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做到抓住重点,兼顾一般。二、重在基础,兼顾综合从近几年试题的内容看,重在考查对法条的准确及全面的理解,例如2009年卷一第67题: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以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为监测对象B.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C.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D.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此题考察的是关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故A正确。《食品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故B正确。第1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故C正确。第16条第1款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而不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故D错误。由此可见,本题前3个选项是法条的原文照搬,第4个选项是把第16条第1款的“评估结果”改换成了“监测信息”。如果考生对发条的理解不准确和全面,这样的考题就无法应对。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则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则为: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一、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近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为:(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否则,不认定构成近似。也就是说,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二)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请求被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被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对其保护的强度亦越大。这是因为对于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具有驰名度的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