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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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2-PAGE-13-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中科园发〔2010〕31号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园(基地)管委会、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企业资金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8月27日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挖掘、培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能够吸引各类资源和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企业群体,探索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激励和支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包括: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重点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和股权投资项目支持资金。第三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高促中心)组织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监理和验收等工作。第四条创新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管理第五条一般创新项目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发或中试阶段、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的项目。第六条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并取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三)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能够吸引各类资源和具有投资价值。(四)企业承担的项目需符合中关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五)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第七条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资助金额原则上一般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被支持项目实施的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以延长到3年。第八条企业申请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应按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当年度申报须知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第九条高促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第十条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指标包括:企业的发展能力、技术创新性、产品市场和商业模式等。重点考查企业的发展能力及技术创新能力。评审专家须纳入《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对被评审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第十一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异议期届满后,应将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推荐条件的项目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第十二条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项目各项总体、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签署后,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合同要求,适时向被支持企业拨付支持资金额度的80%。待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高促中心根据合同要求组织专家验收并上报中关村管委会,验收达标后拨付剩余的20%尾款。项目验收综合评分在65分(含)以上为合格,拨付全部尾款;项目验收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下为不合格,尾款不予拨付。第十三条在项目执行期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高促中心的监督、检查,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所提供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项目发生下列情况,合同终止:(一)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二)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三)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