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法律法规知识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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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法律法规知识解答1、人民防空的基本概念人民防空是政府动员并组织人民群众为防备敌人空袭、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它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2、人民防空的基本任务、目的《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的任务是“国家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人民防空的基本目的是:运用伪装、掩蔽、疏散等防护手段和采取抢救、抢修等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3、人民防空建设方针、原则《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4、人民政府的职责《人民防空法》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开展人防工作。5、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职责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门,是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由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领导。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是利用各种方式教育、训练居民,使居民学会在平时的事故、灾害、恐怖事件和敌人空袭中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知识与防护技能;建设人防设施并进行防空准备;指导居民在战时能从掩蔽、疏散和其他途径获得安全保护。6、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人民防空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7、公民的人民防空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人民防空的权利———《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这包括获得人防信息咨询、疏散指导、工程掩蔽或经济救援帮助的权利;接受人防教育的权利;个人投资人防建设享受国家或城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等等。居民人民防空的义务———《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包括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需要参加人防专业队;遵守人民防空管制规定;不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不损坏人防设施或在工程出口堆放杂物、不在工程内部乱倒废物、影响工程使用等。8、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确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甬政发〔2004〕42号)规定:一、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宁波市区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9、民用建设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浙价费〔2004〕121号文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宁波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3000元/M2),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10、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十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