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事故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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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有效地防止工艺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稳定高效顺行,依据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和《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由于违反或不严格遵照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指挥或操作,造成停产、减产及其他经济损失的,均属工艺技术事故。第三条工艺技术事故分一般工艺事故和重大工艺事故。重大工艺事故是指对自身工序或主要工艺线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重大工艺事故由集团公司管理,一般工艺事故由事故单位管理,事故单位应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考核。第四条重大工艺事故范围因违反工艺技术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或执行不严,进行指挥或操作,造成下列情形的,均属重大工艺事故:(一)焦化系统1.煤气风机非计划停机4小时以上;2.跑油、跑酸、跑碱或其他化工产品损失2吨以上。(二)烧结球团系统1.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烧结机停产8小时以上;2.使两种不同性质的原、燃料相混,造成连续出现废品,并对下道工序产生较大影响。(三)动力系统1.非计划停风机一次,并对下道工序造成重大影响(减产1/3以上);2.非计划切煤气一次,并对下道工序造成重大影响(减产1/3以上);3.非计划停风或停电、停水一次,并对相关工序造成重大影响(减产1/3以上)。(四)炼铁系统1.非计划休风4小时以上;2.高炉炉况恶化,造成连续2天比作业计划减产三分之一以上;3.高炉发生炉缸冻结,炉缸、炉底烧穿事故等。(五)炼钢系统1.转炉单炉停产6小时以上,电炉和钢包精炼炉非计划停产6小时以上;2.单台连铸机停产6小时以上或连续出现3炉钢废品。(六)轧钢系统1.主要工艺设备连续停产4小时以上或连续2天比作业计划减产三分之一以上;2.整炉轧废、剪废或酸洗、修磨报废;3.连铸坯热送热装系统停产4小时以上。(七)化验、检验系统化学成分、物理性能错判误判,导致连续两炉以上报废品。(八)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并对本单位和相关工序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五条发生重大工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汇报。技术中心要立即进行调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第六条对重大工艺事故责任人、管理者及责任单位,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发生一次重大工艺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元罚款,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一次重大工艺事故,对事故车间(站、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3000元处罚,并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三)发生一次重大工艺事故,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2000元处罚。(四)一年期间内发生两次以上相同或类似重大工艺事故,或三个月期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工艺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的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及以下的行政处分,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因发生重大工艺事故,连续两个月完不成生产经营计划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第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