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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资金管理办法钢构分公司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问题,由于钢构专业的特点,资金的投入与回收必须有效率的使用、有针对的周转。为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本着事权分散、财权集中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货币资金的管理第一条:现金的管理(一)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二)要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将经管现金岗位和记帐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帐)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三)必须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坐支现金必须经银行批准。(四)严格现金收支核算,做到先凭证后收付,收付款凭证必须经稽核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收付款项,同时要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和记账凭证,凡不符合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入现金必须经过验钞机检测,防止伪币收入。(五)企业的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现金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予盖印鉴备用。(六)企业因采购材料地点不固定,交通不方便,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同意可支付现金。(七)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帐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八)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九)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都必须交回财务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视同贪污,依法处理。第二条:银行存款的管理(一)公司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二)企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帐,进行总分类核算。(三)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帐,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帐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四)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违规开立和使用帐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五)经办人借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六)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七)予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八)凡办理予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死)帐损失,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第三条: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一)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二)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第四条:往来帐户的资金结算管理(一)公司对往来结算所发生的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分科目设立账户核算。(二)往来账户必须逐笔进行登记,并注明经办人及形成原因,经办人负责往来帐户的清理工作。(三)个人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在出差归来后十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者按借款额加收利息,并逐月从其工资中扣回。(四)因采购、分包、租赁等其他生产借款,借款一个月内必须核销,超过一个月仍然不能核销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超过三个月不核销的,无条件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回。(五)业务往来户必须于月终列出分户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