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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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工信招〔2012〕116号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工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通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12年3月15日印发附件: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和竣工投产等环节的顺利实施,根据《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在海南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中投资大、产值高、技术含量高,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等方面有带动和促进作用,且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规划布局的重点建设项目:(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二)符合《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重大项目。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属地管理、高效服务、重点推进”的原则。第四条省工信厅成立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统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确定第五条重点项目分类(一)竣工项目:当年竣工投产或达产的项目;(二)续建项目:上年度以前开工,当年续建的项目;(三)新开工项目:当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四)预备项目:项目发展前景良好,已基本完成或经过努力能够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项目,以及符合海南省招商引资方向的重大项目。第六条申报要求(一)竣工、续建和新开工等三类重点项目的申报需完整填报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总投资、总产值、已累计完成投资、当年计划投资、综合能源消费量(水、电、气消耗量)、项目企业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上项目简介、项目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二)预备项目需完整填报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预计总投资和总产值等内容,并视情况填报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等。(三)信息化推进的各类项目申报,可视项目情况从简填报,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年限等内容。第七条申报程序(一)每年9月,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处室负责组织次年各分管行业的重点项目申报工作;10月底前,完成行业内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将重点项目列表和相关材料整理后一并递交项目办汇总。(二)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协助省级工信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相关企业重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三)每年11月,项目办汇总审核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处室提供的重点项目情况,并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拟编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报请省工信厅厅务会议审议。第八条重点项目的确定经省工信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厅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表的项目,确定为海南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并在年底前上报省政府。第九条重点项目的调整(一)因省重点项目的变更调整或项目建设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增补、删减或调整重点项目的,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于当年5月前向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各行业处室提出。(二)经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处室审核通过后,交由项目办汇总,统一调整当年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请厅务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政府。第三章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建立重点项目管理责任制度项目办对每个重点项目当年的推进工作逐一分解,根据“六个一”模式,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处室、处室项目责任人、市县工信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企业联系人等各级项目负责人,建立起省、市县(开发区)、企业三级联动跟踪服务责任机制,形成合力,加快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建立重点项目信息报送制度(一)建立重点项目推进月报制度和重大项目专报制度。各重点项目企业和相关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当指定一名项目信息员,如实并及时报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二)重点项目企业和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开发区)应当于每月5日前,同时向省工信厅相关责任处室报送上月项目推进情况;省工信厅相关责任处室应于每月7日前将所负责的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核实后,报项目办汇总,同时企业和市县工信部门的重点项目月报表应复印一份交由项目办存档;项目办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于每月12日前编制项目推进工作简报,并经省工信厅各相关责任处室会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