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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一、泽州县安监局委托泽州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大队以泽州县安监局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执法大队以泽州县安监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泽州县人民政府备案。三、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吊销许可证。四、依据《泽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含没收)0.5万元(含)以上的行政处罚。五、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含节假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文书格式使用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的格式。六、应当按照备案审查机关调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