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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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号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字[2009]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鲁教高字[2012]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一章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者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第二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以下简称辅修专业)类型:(一)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二)普通本科在校生在本校修读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第三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双专业教育的辅修专业不得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专业类。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第六条申请辅修专业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已修完两个学期的课程。(二)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前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同时修读两个专业的学习任务。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七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有关老师的意见,然后自主确定辅修专业。第八条申请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期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理工大学辅修专业申请表》,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择优选拔,报教务处审核批准。第九条核准修读的学生到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查询应缴的学费,将学费在规定时间内存到学校指定的账户或银行卡,持“存款业务回单”到辅修专业学院确认最终修读资格。第十条各学院要严格审核辅修专业学生修读资格,保证培养质量。招收辅修专业学生不得影响对主修学生的正常教学。辅修专业人数最少不得少于20人。第十一条辅修专业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后,学生不得转专业,不得自行退选。确系有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有关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学生退修辅修专业后,已修学分可以转为素质教育选修课学分,已交学费按照修读的课程学分核算后统一处理。第四章学分要求第十二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课程及学分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其中通过主修专业已修的通识教育课程和部分学科基础课的学分数可转入辅修专业的学分数不能超过100学分。双学位总学分85~90学分,包括必要的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相应的实践性环节、毕业设计(论文)等;双专业总学分60~65学分,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必要的实践性环节等。所修课程各专业分别确定。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三条辅修专业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管理。第十四条教务处会同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本学院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安排、成绩考核、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实践教学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第十五条辅修专业人数较多的可以单独编班进行教学。但是各学院要加强对教师课堂教学的管理,严格要求辅修专业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授课,按时上下课,不随意调停课;加强对学生课堂学习的管理,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11]7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考勤纪律等。第十六条辅修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须严格进行考核。学生严格按照山东理工大学《考场规则》的要求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考试作弊、替考的学生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次考试缺考、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二次考试,必须交费重修。第十七条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实行学业警告和中期筛选制度。对于每学期二次考试以后仍有二分之一的课程不合格的学生,要给予一次学业警告,对于每学年二次考试以后仍有三分之二的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实行中期筛选制度,取消其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可以转为素质教育课程选修学分。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一学期出现两门(包括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学生所在学院有权取消其辅修专业资格,按退修处理。第十八条同一名称课程,已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合格,可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已修课程学分数小于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时,应重新修读该课程。第十九条所有双学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须进行公开答辩。第二十条辅修专业一般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完成。第六章结业资格审定、证书发放第二十一条双学位教育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双专业教育辅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不能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