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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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一、进口或采购研发设备免征或者退还增值税政策内容摘要:(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二)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符合条件的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贵州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四、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五、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规定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六、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摘要: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