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PAGE-4-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4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三月五日临朐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城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中小学、幼儿园等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0元,按建筑面积征收。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供排水、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第五条县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局根据县规划部门核准出具的建筑面积证明文件,在县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负责收取。收费单位凭批准的收费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经批准增加建筑面积的,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教学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二)军事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三)非营利性的干休所、福利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四)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五)城市拆迁涉及的居民安置楼建设;(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建设高层建筑的;(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减征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一条其他建设项目确需减、免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第十二条对符合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凡应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先缴后返。第十三条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需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擅自开工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并全额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五条县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县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正确使用。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使用管理按照《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3]14号)规定执行,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确需减免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但一律实行先缴后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具体征收标准: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住宅及其它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县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文件发布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拆迁开发权的开发建设项目,在2011年6月1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抄送: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