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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联系人:电话:填表日期:项目进行阶段2010年2011年2012年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2010年2011年2012年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的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为严重的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预评价结论为严重的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已投入运行的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备案的项目总计填写说明:1.空格处填写项目数量。2.统计范围:2010年、2011年、2012年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3.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附件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单位名称项目投资额项目名称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项目所在地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目前进行阶段可研□初步设计□建设□投入使用□项目类型新建□改建□扩建□可行性研究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组织审查或备案的部门已编制报告□未编制报告□是□否□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一般□较重□严重□初步设计阶段(预评价结论为严重的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情况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审查的部门已编制专篇□未编制专篇□是□否□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情况是否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备案组织验收或备案的部门已编制报告□未编制报告□是□否□填写说明:1.在对应的“□”内填入“√”即可。2.统计范围:2010年、2011年、2012年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3.每个项目填写一张调查表。主题词: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6月6日印校对:陈学胜共印100份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2〕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豫及省属企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1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二、有关用人单位要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和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规定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建设项目,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评价不合格,限期整改;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前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在年底前完成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评价不合格,重新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2012年5月31日后建设项目,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三、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办理直接向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申报,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对逾期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单位,要按照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有效运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四、请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将附件2填报内容报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其他用人单位按附件2填报内容报所在地安监局,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将附件1填报内容报省局职业健康处。报送时间:2012年6月20日前(联系人及电话:包海洋,0371-65866811)。附件:1.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