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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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大连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区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及和《辽宁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沈银发〔2010〕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大连市进出口企业和银行开展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照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业务的企业以及由大连市政府推荐并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相关部委审核确认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大连辖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本办法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大连辖区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银行。本办法所称主报告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提示试点企业履行相关信息报送和备案义务的境内结算银行。原则上,为企业首次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结算银行即为该企业的主报告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大连中支)负责辖内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英文以下简称缩写RCPMIS)的上线验收、维护和管理工作,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适时对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人行大连中支负责大连辖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第二章试点企业大连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直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在大连市依法注册并获得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推荐,由人行大连中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最终确定大连市出口试点企业名单。名单内的企业方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未在名单内企业暂时不得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以备日后审查。试点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办理报关时无需向海关提供外汇核销单,并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无需向税务部门提供外汇核销单。试点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多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但应当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原则上应将为其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内结算银行确定为主报告银行。试点企业因账户调整等原因变更主报告银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分别告知新、旧主报告银行。相关境内结算银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大连中支书面报告新增或取消主报告银行等信息。试点企业首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向银行(即主报告行)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填制《企业信息情况表》(附表1)。(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企业提供);(四)《税务登记证》;(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试点企业填报的《企业信息情况表》由主报告行审核后报送人行大连中支。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业务时,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其他有关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附表2),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出口报关单;(二)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应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人行大连中支。试点企业预收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