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探析的中期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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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探析的中期报告本文旨在探析国际民商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当被告所在地法院并非最适当的管辖法院时,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原告应将诉讼提起于最适当的管辖法院。不方便法院原则也被称为论得利之所在原则和最合适管辖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源于英国法律,它最早被应用于1924年的Spiliada案。在这个案例中,法庭确定了英国法院是否是适当的管辖法院。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法院在行使是否是适当管辖的裁量权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原告、被告及诉讼的性质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原告方滥用其权利来追求不合理的利益。在国际民商事诉讼中,不方便法院原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平等的基础。在具体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案件的性质、原告方的住所、被告方的住所、证据的可获性以及对当地法律的了解程度等。总之,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国际民商事诉讼至关重要。原告方应该在选定管辖法院时慎重考虑各种因素,以保证诉讼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