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及形式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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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及形式论文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及形式论文国内学界对于知识产权面临的因特网挑战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着作权和邻接权制度,对于商标法律制度关注的相对较少。商标侵权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扩张,因网络的开放性、超时间性和超地域性给传统商标法带来了极大挑战。一、电子商务对传统商标法的挑战。当前,电子商务得到了普遍应用,是一个应用领域非常广泛的概念,包括与商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其外延涵盖了生产、销售、服务及有关的活动、企业内部的管理活动和业务流程。对电子商务的含义,国际上还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此解释为:“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事项”。本文主要研究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商业环境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传统的商标法建立在传统的商业经营和商业交易条件下,而电子商务借助于网络平台,因网络的开放性、超时间性和超地域性给传统商标法带来极大挑战。首先,商标权以地域性为基本特征,一般以法域来确定商标权的边界。网络的虚拟空间没有国界和地域限制,极大的淡化甚至削弱了商标权利的地域特征,任何一个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都会具有遍布整个世界的效果。这使得传统商标法对于很多网络商标侵权难以认定,也导致了网上商标权冲突等现象。其次,开放的网络虚拟世界为现代商业活动提供了开放性的“场所”,并提供了多样性的技术和商业条件,如网络技术大大丰富了商业标志的构成要素,典型的如动态的flash等形式,[1]网页链接的标志、纵深链接他人商业标志、将标志符号作为关键词等新使用方式,特别是商标文字可以申请作为网络域名使用,这样导致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冲突。这一方面使传统商标权的行使范围变得模糊;另一方面又加大了认定网络商标侵权问题的难度。再次,互联网的超时间性对商标权期限性的挑战。在商标权取得的“使用主义”国家中,决定商标权归属的是谁使用商标的时间在先;在商标权利存续期间,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将构成对商标权的放弃。另外,商标侵权行为也是具有时间性的,任何侵权不管是一次性还是连续性的都对应了一个时间量度,决定了侵权诉讼的时效计算,并最终影响侵权责任承担。互联网上的商业活动和商标使用行为都难以准确对应现实世界的时间体系,传统商标法必须在时间和期限制度上做出相应规定。二、电子商务环境中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一)传统商标法一般规定的失灵。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认定商标侵权,会把商业使用、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这两大因素作为重点来考虑。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侵权种类主要有九种。按照传统商标法的一般规定,在其地域范围内,商标权人有权独占的使用该商标标志,其他人不能使用,任何人没有经过允许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与服务方面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都认定为侵权行为。因此,将商标用于因特网上之商业使用应认为构成商标法上所称的“商标使用”,若无权利人的许可而在网上使用就会构成侵犯商标权。在互联网中认定商标侵权,若适用商标法一般规定,同样也离不开地域性原则,但在互联网上使用该商标标志的行为地域性难以判断,因为网上商标使用行为本身具有超地域性。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对超地域性的网上使用行为进行地域性判断,这显然超出了商标法的现有框架。商标网上使用行为的超地域性来源于互联网的超地域性,能否在网络技术中通过对互联网和网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地域限定和划分从目前的情况看,依据国界在互联网上划定地域显然是不可能的;虽然理论上限定访问网址的路径是可能的,但是这需要记载所有用户物理地址的数据库,目前没有这样的数据库,恐怕将来也不会有;而且,移动IP地址和移动域名技术在实质上也使路径与地理地域失去必然联系。依赖技术本身解决问题并不现实,互联网带给商标法的冲击需要商标法的积极回应,需要对商标实体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建立新的制度和原则,解决商标网上使用和互联网的超地域性问题。(二)“市场影响规则”的提出及其基本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xx年通过的《关于互联网上商标和其他标识工业产权保护的联合建议》第2条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某一标志,如在某一成员国内具有第3条规定的商业效果,则应该构成这些条款中所说的在该成员国的使用”。第3条规定“商业效果”考虑的因素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与该成员国的关系;标志使用方式与该成员国的关系;标志的使用与该成员国中该标志的权利的关系等等。上述规定强调仅仅在互联网上使用某一标志,不得当然认为是对该标识依某成员国可能存在的商标权利的侵犯,除了要以商业或交易为目的外,还必须在该成员国产生商业影响的情况下,才可以依照该成员国的法律予以调整和规制。这被认为是“市场影响理论”的雏形,就是说以市场影响作为网络下商标使用行为的地域性标准。市场影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