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吉林市第十届中小学生艺术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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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吉林市第十届中小学生艺术节艺术表演类中增设朗诵项目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经研究,决定在吉林市第十届中小学生艺术节艺术表演类中增设朗诵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学校认真做好有关组织工作。一、项目设置在艺术表演类中增设朗诵项目。调整后的艺术表演类包括声乐、器乐、舞蹈、校园剧(课本剧)、朗诵五项。参赛对象和分组按照《关于举办吉林市第十届中小学生艺术节的通知》(吉市教通字〔2011〕121号)执行。二、奖项设置艺术表演奖增设朗诵项目一、二、三等奖,获得朗诵一、二、三等奖节目的指导教师(每个节目不超过3名)获指导教师奖;并设优秀创作奖。三、节目要求朗诵节目的内容应符合本届艺术节活动主题,展现中小学生热爱祖国、朝气蓬勃、勇于探索、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体现时代特征、校园特色、学生特点。朗诵节目形式不限,须使用普通话,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8人(含伴奏),不得伴舞,演出时间不超过5分钟。四、节目报送1.各县(市)区报送的一台节目中必须有朗诵节目两个,其中,小学甲组和中学甲组各有一个朗诵节目。2.朗诵节目与声乐、器乐、舞蹈、校园剧(课本剧)节目一并报送。3.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于5月10日前,将本单位艺术节活动情况的总结、节目单和报名表报送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同时上交电子版,邮箱:HYPERLINK"mailto:twyc4@163.com"twyc4@163.com。吉林市教育局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