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西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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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西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管理暂行办法西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办法为了进壹步促进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壹、出国类别出国人员按派出方式分为公派和自费出国俩种。(壹)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出国进修、合作研究、短期培训、讲学、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等。1、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壹由国家选派的出国。2、单位公派是指以校际交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二)自费出国是指经学校批准,由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且获得经济资助赴国外研修,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合作研究、讲学、参加学术会议等。二、原则(壹)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应结合师资队伍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使出国人员于回国后能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挥更大作用。(二)教师出国研修内容应和本人现从事专业、学科建设发展要求壹致,确保研修质量和选派效益。(三)重点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且于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四)以公派为主,支持多经费渠道结合派出。三、出国期限教师出国研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攻读研究生学位者留学期限以外方院校正常学制为准)。高级访问学者壹般为3个月、半年或壹年;普修(访)壹般为半年或壹年;其他人员出国研修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四、出国人员条件(壹)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工作勤奋,遵纪守法,于实际工作中表现良好,具有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积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三)达到国家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壹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十年内曾于同壹语种国家留学壹年之上,具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四)身心健康,能适应出国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特殊要求。(五)高级访问学者应是学校的学科带头人、梯队后备人员或是教学科研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于学科领域内取得壹定成果,具有大学本科之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之上或硕士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俩年之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出国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之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五、申报和审批程序(壹)国家公派出国1、个人申请,提供本人关联证明材料且经单位研究同意。2、关联职能部门审核。3、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4、经上级部门审定同意派出的,反馈意见给关联单位。需要进行外语培训的由学校安排。5、联系国外研修单位。6、签订出国协议书,办理出国关联手续。(二)其它出国1、个人申请,所于单位研究同意。2、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且确定出国类型,教务处审核且签注意见(研究生导教师需研究生学院审核且签注意见,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需党委组织部签注意见)。3、人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4、签订出国协议书,办理出国关联手续。六、任务(壹)教师出国壹年及之上者,须每年以西北师范大学为第壹署名单位、本人为第壹作者(主持人或通讯联系人)完成《西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分类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1项(理科A类、文科B类);出国壹年以下者须完成协议约定的其它任务。(二)促进学校和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积极为学校人才引进作贡献。七、管理出国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自觉遵守所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出国人员于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有秘级事项的资料,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壹)公派出国1、出国留学、合作研究人员于出国前必须按定期存款方式缴纳保证金(具体缴纳数额参照国家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执行;属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已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缴纳保证金者,不再重复向学校缴纳保证金)后,分别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协议。2、抵达留学所于国壹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保证遵守我国和所于国法律及我国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主动购买于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3、于国外期间经常保持和人事处及所于单位联系。4、出国人员必须按照出国计划努力学习或工作,壹般不得改变出国计划、国别、身份,不得延长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