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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京造定【2012】2号各有关单位: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的3.4%税金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营业税为基础,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2%,因此,需对原税金标准中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规定的标准,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详见附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以下的规定执行。(一)2012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二)2012年1月1日仍在施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核实工程量,已完工程量执行原税金标准,未完工程量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三)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工程,仍执行原税金标准。二、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工程,自2012年1月1日以后新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三、建设工程的纳税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附表:税金标准区域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调整前税金标准调整后税金标准市区区域7%3.4%3.48%县城、镇5%3.4%3.41%其它区域1%3.4%3.28%注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对应的区域详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0一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