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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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跟进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业投资的发展,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跟进投资,包括两种投资方式:一是项目跟进投资方式;二是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所谓项目跟进投资方式是指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所谓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创投中心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委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企业并进行股权管理。第三条跟进投资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北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境内外创业投资基金在北京市设立的机构。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项目跟进投资的合作伙伴:(一)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二)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三)公司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并具有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成功案例。(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并已有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投资案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平行基金的合作伙伴。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时,应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材料,由创投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3名及3名以上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五)上个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六)其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七)创业投资企业过去投资业绩的证明文件;(八)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HYPERLINK"http://www.ecpa.org.cn/"www.ecpa.org.cn)。第七条创投中心与经认定为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第三章跟进投资的条件及金额第八条跟进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注册于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属于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中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包括新设立的企业)。第九条采用项目跟进投资方式,创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资金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采用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限最长为10年,创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10-30%提供股权投资资金。第十条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则该投资可视为创业投资企业对园区企业进行投资,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跟进投资。第四章项目跟进投资程序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文件,并提出跟进投资的建议金额:(一)《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推荐表》;(二)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被投资企业章程;(四)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五)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六)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七)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八)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第十二条创投中心收到上述推荐材料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创投中心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低于(包括)100万元,则一次性完成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采取分期投入的方式。具体每期的投资金额、投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规定。第十四条创投中心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第五章项目跟进投资的股权托管第十五条双方完成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注册变更手续后,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第十六条创投中心将在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即股东权利)委托创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