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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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明晰股权关系,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打好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或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的唯一机构,即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第四条在重庆市范围内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或其他经济成分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各类股份应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集中登记托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年检等手续时,应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五条股权登记托管应当遵循集中统一、高效服务、整体托管、规范有序的原则。第六条重庆市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工商局有关人员组成,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股权登记托管活动进行监管。第二章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第七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公司或股东委托,管理公司的股东名册,并提供下列业务:(一)股权登记业务,包括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退出托管登记等;(二)股权托管业务,包括代办权益分派、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第八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及时为公司或股东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同时,为股权登记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第九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登记托管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登记托管事项形成决议后,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出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公司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出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申请。第十一条公司或股东应当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十二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与公司或股东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后,对公司或股东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第十三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为公司设立股东名册,为股东开立股东账户,并出具股东账户卡。股东账户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及数额、股权变更记录、股权质押记录、股权分红记录等。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因转让、赠与、继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未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产生的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第十五条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对质押登记后的股权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进行冻结。第十六条发生质权消灭事由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申请注销登记,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注销登记,并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第十七条股权限售或解除限售的,公司应依照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求携带申请材料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限售登记或解除限售登记。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可以撤销公司的登记托管:(一)公司经批准上市的;(二)公司依法解散的;(三)依法需要撤销登记托管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公司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权益分派的,应当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机构。采取资金分派方式的,公司应在权益分派日前将足额资金划入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权益分派的资金划入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二十条股东遗失股东账户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及时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依申请受理挂失后办理股权冻结。股东遗失股东账户卡未按规定向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产生的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第二十一条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查询服务:(一)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二)股东查询其自有股权的变更情况、分红情况及本公司的相关情况;(三)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冻结托管的股权:(一)按照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业务规则冻结公司发起人的股权;(二)按照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业务规则冻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