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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管理办法报表管理办法(10篇)报表管理办法篇1为了更加有效、充分地发挥和利用办公室电脑及网络资源,延长电脑的使用寿命,保证队内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了使队员更加放心的使用电脑,特制定以下规定:一、电脑使用规定1、办公室电脑设备是队内很多信息集散的平台,每一位队员都有使用电脑的权利,也有维护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义务。2、私人文件未经允许禁止存入电脑,工作文件除文本文档可存于电脑桌面外,其余类型文件存入D盘或已分类文件夹内。3、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电脑内文件,删改文件必须由电脑维护人员或文件创建人完成。4、除电脑维护人员,任何人禁止私自安装软件,禁止卸载电脑内已有软件。5、如需使用移动设备,务必先进行病毒检测,提示无病毒后方可继续操作。6、办公室电脑用于队内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候可联网搜集资料,但禁止下载与工作无关的东西。7、电脑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机,并在确定电脑完全关闭后拔下电源插头,节约用电。8、任何人使用办公室电脑都需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造成电脑故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电脑故障,应及时通知秘书处以便更快的得到维修。二、电脑维护规定1、爱护电脑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拨弄、拆卸、搬动计算机设备;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清洁电脑设备。2、为了使队员更方便的找到所需文件,先由维护人员创建分类文件夹,此后使用者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分类。3、除由维护人员安装好杀毒软件进行定期扫描外,任何使用者也需根据使用情况进行病毒查杀,保证电脑运行环境的安全。4、若有软件需要升级,在确定必要的情况下,使用者可自行进行升级操作。5、电脑维护工作人员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日常维护工作。6、电脑维护工作由秘书处策划组承担,全体值勤队员参与。报表管理办法篇2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使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发用于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情况的各种统计报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报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全省范围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国家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制发,或由省统计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市(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地方统计调查报表和对上级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统计报表,由同级统计部门制发,或由统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发。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报表,包括转发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表,应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后下达;发往本部门管辖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后下达。第六条凡发往农村乡镇企业、城市街道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的统计报表,均应报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各级各部门所需系统外的统计资料,一般应从有关部门收集取得。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与有关部门协商,纳入其系统内统计调查中,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发;也可单独制订统计报表,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第八条各级各类临时性机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及信息咨询机构等,一般不得直接制发统计报表。确需制发统计报表的,应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申请审批统计报表应写明下列内容:(一)调查目的;(二)统计范围;(三)调查机关、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四)申请制发统计报表的种类(式样);(五)统计调查实施办法及指标解释(说明)。第十条各级统计部门应对送审的统计报表及其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退回修改或明确答复不予批准。第十一条在制订和审查统计调查报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与国家调查、部门调查和地方调查已有的统计报表重复或矛盾;(二)统计分类目录、标准、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法定标准;(三)在现有资料中能够直接取得或加工后取得的,不得再制发统计调查报表;(四)一次性调查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定期性统计报表;(五)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或者行政性登记可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第十二条统计报表一经批准,其统计指标、计算方法、报告期别、报送周期等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必须修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批准。下达执行的统计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报表有效期限。第十三条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制发的统计报表,应当按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