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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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2011】16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经研究,现将《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管理,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示范效应,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能组〔2010〕001号)的有关要求,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主要包括太阳能光热、太阳能制冷、浅层地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合肥市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暂行办法》确定并纳入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是指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工程项目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程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的专项验收。第二章专项验收条件第四条示范项目专项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示范项目申报书及实施方案中相应建设内容;(2)按照《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检测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成检测点预埋或监测系统安装;(3)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设计及审查文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完整齐全;(4)完成示范项目能效测评。第三章专项验收资料第五条申请专项验收时须提供以下资料:(1)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申请书(附件1);(2)示范项目工程审批文件;(3)示范项目申报书;(4)施工图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及可再生能源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5)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报告;(6)示范项目竣工预决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7)示范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文件及使用情况说明;(8)分项工程验收资料(节能分部);(9)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10)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建筑能耗监测及检测方案;(11)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第六条专项验收资料须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文档光盘一份。第四章专项验收的组织与程序第七条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程序:(1)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提交专项验收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的,责令退回补正。(2)对专项验收资料齐全的示范项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项验收,并填写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报告(附件2)。(3)专家组的组成可参考《合肥市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暂行办法》对专家组成的相关要求。(4)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公室承担专项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专项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核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HYPERLINK"http://www.hfjs.gov.cn/web_upfile/0202/20111014101420131.doc"\t"_blank"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申请书.doc附件2:HYPERLINK"http://www.hfjs.gov.cn/web_upfile/0202/20111014101426257.doc"\t"_blank"合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专项验收报告.doc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