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的反垄断法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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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的反垄断法思考【摘要】"三网融合"意味着我国长期处于自然垄断状态的电信业和广电业即将引入市场竞争,由于该领域内生产和流通的产品主要为数字产品,同有形物质产品存在较大差异,从传统产品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反垄断法在调整该领域的法律关系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相关市场的界定有所改变,三大主要调整内容也需适应新的情势,政府在这一进程的作用值得关注等,这些都是文章试图讨论的问题.【关键词】三网融合,数字产品,行政垄断随着六部委的联合发文,我国酝酿了十余年的"三网融合"进入实质性阶段,在行业的发展历史上,由于深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这些领域处于完全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状态.而反垄断法出于巨大的沉没成本和公共利益考虑,也将其视为自然垄断行业实行适用除外."三网融合"则宣告这些行业的自然垄断即将结束,市场竞争将成为其中的常态.融合后市场中所有通信业务都将变为数字信号在统一的网络之中进行传播和交换,该市场中所有运营商均可以开展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数据和网络视音频的全业务运营,生产和提供的主要是数字产品.而反垄断法是在传统经济时代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市场中流通的主要是有形物质产品.而数字产品作为新经济的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具有强烈的个人偏好性和特殊的成本结构,同时拥有范围经济性、网络外部性、超边际成本定价等全新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在该领域的适用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例如,相关市场的界定得到修正,限制竞争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和经营者集中三大主要调整内容的具体要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而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法上的特殊行为在我国更加突出,政府在"三网融合"进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文章也将按照这样的顺序展开.一、相关市场的界定竞争总是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中,"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是指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具体范围,在传统反垄断法上主要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从相关产品市场的角度看,构成同一产品市场的决定性因素是不同产品间的可替代性,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需求弹性.产品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最终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认为不可替代的产品属于不同的相关市场.价格差异和市场进入壁垒是考察产品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的主要因素,降低成本是不同厂商相互竞争的主要手段,而这对于数字产品并不完全适用.一方面,"三网融合"后,市场中的所有运营商都可以进行全业务经营,而数字产品本身具有强烈的个人偏好性,同时兼有耐用性特点,因而数字产品会产生强烈的消费者锁定效应,一般消费者选择某种产品之后,不会轻易更换,而是随着该产品不断更新和换代,在数字产品市场价格因素的影响已经失去了在传统市场中的决定作用.另一方面,"三网融合"意味着三大网络的相互准入,政策壁垒将不再存在,数字产品的更新速度之快、作为基础材料的知识不可控让经营主体进入市场更加自由,因而进入壁垒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也将有弱化的趋势.而基础网络与业务的分离,意味着竞争者无需再投入巨额资本进行传输网络的建设,进入壁垒的进一步降低也将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该领域.从相关地域市场的角度看,传统反垄断法将运输障碍作为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的主要参考依据,同一厂商生产的相同产品由于受到运输成本、关税税率和政府管制等因素影响,会出现在不同地域间存在价格差异的现象.而这在"三网融合"后几乎不会存在,传统上各自独立的业务相互融合带来了市场的准入与扩大,数字产品的复制和传播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而且传输可以在瞬间完成,不同地域的消费者所获得的产品不再有运输成本上的差别,地理空间造成的障碍无法导致数字产品的差异,因此,"三网融合"使得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远远扩大了.二、反垄断法主要调整内容的变迁反垄断法将适用于"三网融合"后的市场,但由于生产和传播的产品与传统市场存在差异,反垄断法的三大主要调整内容也将发生一定的变迁.(一)达成限制竞争协议的行为减少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对限制竞争协议进行控制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与内容.在传统市场中,横向协议限制竞争的主要方式是固定价格、固定产量以及划分市场等,纵向协议则主要是销售活动中处于纵向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三网融合"后,由于产品成本构成的特殊结构,生产商不再简单依据生产成本进行定价,产品之间的竞争依赖于消费者的选择,价格取决于市场的接受程度,经营者之间主要靠创新产品和提升服务赢得市场,价格因素已经失去了对市场竞争的决定力量,固定产品价格往往只会引发其他经营者更激烈的竞争,使协议当事人陷入不利地位.因而,经营者一般不会再选择达成这样的协议,传统的固定价格协议已经不是经营者在"三网融合"后试图限制竞争的主要行为方式.对于固定产量来说,由于数字产品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传输速度较快,经营者可以在短时间内大量生产和复制,所以经营者之间根本无法达成固定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