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价值理念的重构——兼论西部开发中的环境刑法思想.docx
上传人:是翠****ng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23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环境刑法价值理念的重构——兼论西部开发中的环境刑法思想.docx

环境刑法价值理念的重构——兼论西部开发中的环境刑法思想.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4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环境刑法价值理念的重构——兼论西部开发中的环境刑法思想「内容提要」环境刑法的理论架构意味着思维模式的革新,环境价值理念的重构是人类深层意识的历史反思,以及重新寻找自身定位的过程。西部开发进程中预示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手段加以保障,特别是环境刑事制裁措施的适用,因此,在修正传统刑法理念的同时,应当注重环境刑法思想的理论建构。本文结合环境刑法的特性,通过人本主义和自然本位主义兼顾的环境刑法思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蕴涵的环境刑法价值观,可持续发展思想在环境刑法中的延伸三个方面分析阐述了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关键词」环境刑法/价值理念/可持续发展「正文」一、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与价值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价值是指商品之间相互比较和交换的基础。如果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刑法的价值则体现为社会的需要,需要产生可能,进而由可能转变为必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在这个“宪章”的引导下,环境立法得以发展和进化。国家先后颁布了《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面对错综复杂的环境问题,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促使现代社会的各种应变措施不断完善,刑法在保护环境资源方面的价值愈发重要。从国内法角度看,我国刑法介入环境保护体系的过程和其他环境保护先进国家一样基本都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进时期,即民、刑法沿用阶段,环境行政立法主导阶段,以及多元治理阶段。民、刑法沿用阶段。在环境问题发生初期,由于现代环境行政立法尚未确立,所以遇到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大都由法院针对具体案件,援引传统的民事、刑事法律原则与制度加以处理。实质上这种作法往往难以顾及环境问题的全貌,更难以形成一套整体的环境政策。那时人们对“污染”、“环境”、“毒性化学物质”等概念的了解程度仍存有一定的局限,加之处理环境问题的方法也亟待开发,不论是政府还是公民,往往只对其重要性有所认识,而不知如何采取切实的作法,对污染行为或污染源应采取的态度也难以精确把握。这一阶段,环境行政立法的匮乏直接导致环境保护上的缺憾。尽管刑法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作作,但刑法的适用并未从根本上保护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环境行政性法规居于主流阶段。当工业生产日益发达,污染现象更为普遍存在时,政府开始意识到将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犯罪化”的需求。针对环境问题的立法压力日益增大,许多环境问题的治理模式逐渐通过立法确定下来,而且形成一套庞大繁杂的法律体系,一时间,环境行政性法规成为治理环境问题的主导。许多与环境犯罪有关的刑事罚则都散见于管制性的行政立法之中,并以违反管制内容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此时的环境刑法并非一种自主性的刑法,而是一种从属于环境行政法的附属性刑法。环境行政立法的完备成为治理环境问题的核心,进而与民事上的损害赔偿或刑事上的刑罚取得最佳的联结方式。为弥补环境刑法滞后于环境犯罪的客观现实,以及对环境犯罪行为特质认识上的欠缺,充分把握环境资源价值的特殊性,特别是环境保护关系,不断制定出惩治环境犯罪的特别刑法或附属刑法。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比利时等国以行政附属刑罚的方式制裁环境犯罪,虽然各国在制裁模式不尽相同,但刑罚的运用均处于辅助地位,并用以保障行政管制法及民法的实施。我国也采用了附属刑法与特别刑法兼施的方式,但与传统刑法保障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的观念相比较,环境刑法并非主流的制裁模式,缺乏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为了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应成为环境刑法探索的课题。全方位的多元治理阶段。由于环境问题的内在特性日益膨胀,以行政管制为主导治理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故而步入现代需要的多元治理阶段。这个阶段对环境资源保护所采用的手段,除通过环境行政法调整之外,还运用经济的软性手段介入。如采纳市场机能为本位的经济诱因方法;采纳协商或民主式参与的作法,取代过度法律抗争式的格局。的现象看出端倪。另外,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的发达,也是注重环境协商的表现。)这一时期发达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的最明显特征是环境刑法的诞生,如日本1970年颁布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之公害犯罪制裁法》、德国、奥地利等国的环境刑事立法等。无论是单行环境刑法还是刑法典中的环境犯罪规定,抑或是附属环境刑法,都表明刑法在环境保护中所处的非主流地位的宣告结束,进一步显示刑法在环境保护中所发挥的功能及存在的价值。从国际法角度看,由于世界各国普遍意识到环境污染的现实危害与潜在危机,环境犯罪不仅破坏本国的环境系统,甚至殃及其他国家乃至危及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系统,因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不再受到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国际社会的关注突出了刑事法律规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