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3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docx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3〕841号各市县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陵水先行实验区财政局、发改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2〕2217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挖掘节能潜力,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1〕126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3年6月9日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2〕22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的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海南省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省级备案管理按照《海南省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奖励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资金在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和有关规定,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奖励资金。第五条财政奖励资金实行公开、公正的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在海南省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七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以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八)热电联产类项目;(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十一)已享受本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章支持条件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须在200万元及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及以上。(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工业项目年节能量须在500吨标准煤及以上;(三)项目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四)改造主体在项目实施前稳定运行2年及以上。(五)项目已备案。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