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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一、概述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三、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义务四、经营者的产品责任一、产品质量法概述下列哪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畴?芝麻油冰毒电力宁波体育馆还未投放市场的研制产品药品教材枪支2.产品质量产品所应该具有的、能满足人类需求的各种使用性能3.产品质量法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二、产品质量监督制度2.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标准化法》1、国家标准(GB和GB/T)2、地方标准3、行业标准(HB)4、企业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8条: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azationforstandardization(ISO)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与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评定活动强制性产品认证非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认可条例4.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一种救济制度。是一种事先救济是质量担保的补充形式具有强制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8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200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三、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义务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进货检验义务(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产品质量标识义务(四)其他禁止性义务四、经营者的产品责任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2.产品责任的免除3.产品责任的时效问题《产品质量法》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演讲完毕,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