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质量法概述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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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质量法概述导语“质量是一种实用性,即产品在使用期间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二十一世纪将是质量的世纪”——约瑟夫•朱兰(JosephM.Juran)“质量是个战略问题”——邓小平一、质量法的概念及质量法学一、质量法的概念及质量法学(一)对质量法概念的阐述一、质量法的概念及质量法学(二)对质量法学的认识二、质量法的特征〖相关理论的延伸〗—关于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法律保障“质量与安全”的理由及意义一、对重要概念的辨析质量——适用性质量的基本含义: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美国学者朱兰用“适用性”来表述质量概念“产品在适用中能成功地适合用户目的的程度为适用性,通俗地称其为质量。”还有学者将质量定义为“产品满足用户需要的优劣程度”。有人提出,质量指产品、过程和体系的固有特性满足顾客要求的程度。简单地讲,质量就是产品满足使用要求所具备的特性,即适用性。还有人认为,质量是反映产品或服务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将质量定义为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我们认为,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明示的和隐含的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的程度。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明示的和隐含的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的程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二十八第等法律保障质量与安全的理由及意义一、对重要概念的辨析安全(一)“安”与“全”是汉语中的常用会意汉字。在康殷的《文字源流浅析·释例篇》中,“安”字解释为“像妇女在家中之状”,表明有家庭主妇的处所即为“安”;在许慎的《说文解字》中,“全”字解释为“绝玉也”,即纯色玉、完整无缺的玉;由此可见,“安全”古义是指一种拥有家庭成员(安)和家庭财产(全)的状态。现代中文语境下的“安全”是一个综合概念。结合安全科学与工程、交通安全、军事安全和政治、经济安全等多方面的定义,如果抽象地来认识“安全”,它可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安全”是指一种主观感受,认为安全主体处于一种不为事物或人所疑惑的、确信其处于远离危险且危险可调控消除的状态;客观上,“安全”是一种对于安全主体的正向价值属性,如生命存在、家庭财富、个人尊严等,为主体拥有或部分拥有(即非专属)而免于被彻底剥夺的状态。“法律保障质量与安全的理由及意义一、对重要概念的辨析安全(二)“安全”作为“会意”汉字,本身无任何具体内容,只有依赖(形容或说明)于某一具有主体性(主体性,表现为主动性,即主体不仅作为一种存在,并能主动适应和改造环境,并在自己的价值体系里主动调节自己的行为体系)的客观存在及其属性价值时才具有丰富内涵,如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命安全、文化安全等。安全主体的不同、主体属性和价值的不同、主体时空的不同,安全的具体研究内容与方法也各不相同。“安全”来源于各种客观存在的相互关联,在这些关系之中,有的可能有助于安全的维持和改善,有的则可能促使或推进危险或更危险的状态来临。法律保障质量与安全的理由及意义二、质量与安全的关系—以“食品质量与安全”为例根据质量法所调整的对象看,其无论是产品、服务,还是工程、环境,其质量均与人们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密不可分。我国《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质量”定义为“食品满足规定或潜在要求的特征和特性总和”,“反映食品品质的优劣”。它不仅是指食品的外观、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同时也包括了安全卫生。安全卫生是反映食品质量的主要指标,离开了安全卫生,就无法对食品质量的优劣下结论。法律保障质量与安全的理由及意义二、质量与安全的关系——以“食品质量与安全”为例“食品的质量是指“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ISO9000:2000)。我国《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质量”定义为“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