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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试用期管理第十七条新进员工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转为正式员工。第十八条入职引导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负责人为每名新进员工指定入职导师。(一)确定原则:一般为新进员工直接上级,工作经验丰富、德才兼优的同事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骨干员工。(二)入职导师职责:1、帮助新进员工适应工作环境,了解公司管理制度,熟悉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业务相关信息等;2、引导新进员工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及考试;3、根据工作目标,与新进员工共同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新员工的日常工作和阶段目标,指导新进员工填写《工作日志》(见附件5);4、定期与新进员工进行沟通,根据其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表现,及时总结成绩与不足,适时给予鼓励或指导;5、对新进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新进员工,促进其提高和改进。第十九条考核周期试用期考核按月进行,每月一次。每月15日前(含15日)入职员工当月开始考核,15日后入职员工次月开始考核。第二十条考核流程(一)每月25日至30日进行当月考核,被考核人按《试用期员工绩效考核表A/B》(见附件6)内容自评,完成后交考核人评分,同时提交《工作日志》等相关资料作为考核依据;(二)入职导师、用人单位负责人分别评分,完成后交分管领导;(三)分管领导审核评分结果,打分并签字确认,交人力资源部;(四)人力资源部按入职导师评分占40%,用人单位负责人评分占40%,分管领导评分占20%的比例计算,得出考核最终得分。入职导师与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占70%权重,分管领导评分占30%权重。被考核人为单位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全权评分;(五)对考核结果存有异议的,被考核者应向人力资源部提请申诉,人力资源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处理;(六)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存档;第二十一条考核等级评定综合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良(100-85分)、合格(84-70分)、基本合格(69-60)、不合格(60分以下)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应用(一)连续两次月度考核等次为优良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原则上可给予提前转正定级。(二)累计两次月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原则上予以辞退。(三)月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原则上予以辞退。(四)试用期满,月度考核不出现本条第二、三款情况的,予以转正。第二十三条试用期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一)曾有亏空、拖欠公款行为的;(二)试用期内,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未书面申请并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三)试用期内,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全部不能通过,未能获取任一项职业(执业)资格的;(四)试用期内,通知参加相关学习、培训,未书面申请并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无故不参加学习的;(五)试用期满前未能按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完备入职手续的。(六)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十四条转正审批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前一周,提交试用期工作总结及《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见附件7),人力资源部根据其试用期间月度考核结果,给出审批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转正。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