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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形势与政策民办教育形势与政策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实现了从复苏崛起到发展壮大的巨大转变,现已形成公办高等教育与民办高等教育、政府办学与社会力量办学共同发展的格局。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多种资源,其中政策是最重要、最宝贵的资源。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推动了一定阶段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又成为民办教育继续发展的障碍,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合理性随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不断变化。可以说。一部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也就是一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演变历史。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演变史第一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完全禁止的态度有所缓和,民办教育获得了一定的发展。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把人们的思想从热衷于争论姓“社”姓“资”的迷雾中解放出来,致力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同时,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更加旺盛,举国上下都开始认识到政府包揽办学的局限性,由此民办教育进入空前活跃和全面发展时期。经过1992~2001年的快速增长,民办高等教育已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满足社会高等教育需求和高级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成熟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1、2102年12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2003年4月,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独立学院的性质、法律地位、合法权益,对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3、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把《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加以具体化。4、2004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5、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6、2017年,教育部又出台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采取了一些新举措,如对民办高校的年检制度、财产过户制度、教育督导制度等,对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7、2017年《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该法对独立学院的设置以及与民办高校之间的关系作了相关规定,使独立学院成为有法可依。总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颁行,使以《民办教育促进法》为核心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得以初步建立。《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走上规范发展道路的里程碑,民办高校无法可依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变,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获得广泛的合法性支持和社会认同,社会地位不断提高,并且表现出勃勃生机。1978年至今出台的与民办高等教育有关的政策法规很多,这些政策法规反映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规范,逐步实现了由以政策为主体到以法规为主体的转变,展现了一幅从零散政策法规到专门立法的发展图景二、民办高等教育三大政策与法规的地位和意义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有很多,但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来说具有转折意义的只有三个,他们分别代表了不同时期我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偏倚与侧重。他们分别是:1.《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87年)。2.《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在不同的时期,这i大政策法规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均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1987年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在此《规定》颁布之前,我国出台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刊登办法>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刊登文化、教育、卫生广告的通知》、《中共中央关于教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不得乱刊登办学招生广告的通知》、《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等都对社会力量办学做出了一些鼓励性和纠偏性的规定,但都是不系统和不完备的,仅仅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某个方面,社会力量办学在总体上还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该规定首次提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国家办学的补充,实现了社会力量办学从“多余”到“组成部分”和“补充”的重大转变,提升和彰显了社会力量办学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办教育形势与政策》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2、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条例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制建设已由原的部门、地方性规章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