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的办案的法律FCKK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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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在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案件审理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是瑕疵的,但在执行时就与社会效果发生冲突了。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为此,我谈一点自己的看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该统一于何处呢?我想应该是统一在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每一个审判人员都应该明白这个大局,在这个前提下思考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是怎么样的呢?1999年,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各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特别是江泽民同志领导的三场重大政治斗争:1、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侵略南联盟;2、批判李登辉“两国论”;3、揭露“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面目。三场斗争都取得了重大胜利,弘扬了国威。经济形势也很好。去年八月份,中央召开省部长经济工作会议,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这是很少见的。会议主要解决对经济形势统一认识的问题。当时物价持续下降,给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导致工厂关闭、工人失业。有人认为是通货紧缩,针对这种提法,会议得出结论,当前形势并未出现通货紧缩的状况,但出现了这种趋势,要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该趋势,例如增发国债,拉动内需;增加低收入社会层次的收入;增加外贸出口等。目前,我国经济总量成世界前列,但人均GTP水平并不乐观。去年,经济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1、我国财税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去年全国财税收入达11368亿元,比1998的增长15.1%,全国税收突破一万亿元。由于打击走私力度的加大,海关关税增加长780亿元。这表明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2、国有企业的改革和脱困取得了重要进展。去年,全国工业企业实现利润达2202亿元,比上一年增长52%.其中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大幅增长,纺织行业首次扭亏为盈18亿元。全国亏损国有企业减少3100多户,接近三分之一。全国31个省、市中有27个经济效果好于上一年,尤其是东北地区。但国有企业脱困目标的实现是个全局性的问题。3、外贸出口大幅回升。去年上半年外贸出口下降,下半年开始回升,好于原来的估计。在周边国家经济刚复苏的情况下,我国的外贸出口仍然保持了上升势头。当前问题仍集中在社会需求不足、经济结构不合理、就业压力太大、农民收入偏低等方面。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老百姓不敢花钱,农民收入低,如何拉动内需?拉动内需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阶段,也就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以劳动密集型引入外资,但持续实践不可能太长。长期“两头在外,大进大出”,40%以上依赖外贸出口,教训太大。第二阶段,我们提出“利用两种资源,开发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是指国内及国外资源,两上市场是指国内、国外市场。第三阶段,要以拉动内需为主,争取打出去。明白了上述形势,才能找好立足点。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开展:“三讲”教育以来,大家都体会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依法办案,为改革开放发挥保障职能作用。这里包含三个内容:1、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和法制的理论是指导人民法院办案的唯一正确理论,即办案的理论依据。2、依法审理好各类案件,保障程序和实体的全面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维护公正,义不容辞。3、审理好各类案件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目标的归宿。我们办案的目的就是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江泽民同志指出:“一定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不存在抽象的、单纯的法律”。其含义是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法律是具体而非抽象的,无脱离政治现象下的抽象的法律,因此社会主义法律应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应以司法至上为出发点。在审理案件中只有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职能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正是办案法律效果的本质反映。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法律为无产阶段和人民服务是办案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因此,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理论上、实践上都应是统一起来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查清了案件全部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在形式做到了司法公正,然而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社会效果并不好,这说明法律用简单的对号入座的方式不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原因在于:1、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矛盾仍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法律落后于经济发展。例如破产案件可适用的法律只有《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办案人员只僵守法律,忽视政策,往往会导致不良后果。因此,法律的滞后性要求我们随时把握新的情况。2、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调整社会关系应循着从主要以行政手段到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并用再到最终用法律手段的方式,但法律手段不能穷尽所有的政治经济关系,如果一味追求司法至上,则往往导致办案效果不理想。3、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