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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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被告人郎某,男,五十六岁,某镇生产资料门市部值班人员。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晚上十时左右,邹某手持尖刀、凿子、锤子、手套等作案工具,窜到某镇生产资料门市部,威逼值班人员郎某开门,说“如不开门,我进来后就将你杀死。”郎只好把门打开;他一见邹某手持尖刀,顿时就吓得瘫在地主求饶。邹某见此情景,又进一步恫吓说:“我是童关来的,我们的人都把外面包围了。我叫你干啥,你就得干啥!要是不听话,我就把你的脑袋砍掉。”郎某急忙应允。随后,邹某用凿子撬开大立柜,将里面的军大衣拿出;继而他又去撬金柜,但撬了半天没有打开,于是,便喝斥郎某去找大铁锤。郎把大铁锤拿来后,邹又让郎帮忙扶住金柜,他自己用大铁锤把金柜撬开,从里面取出一千八百元人民币。邹把人民币给郎一百元,又指使郎往地上撒尿、泼水,以破坏现场。后来邹某携款逃跑。郎按事先与邹商量好的计划,回家把一百元钱藏好后,到派出所报案,但只讲了门市部里被盗,其他事情都隐瞒了。问: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2、案情被告人谭某,男,三十四岁,农民。被告人杨某,男,四十岁,农民。被告人谭某于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晚十一时左右潜入黄家强奸了熟睡中的黄妻袁某。后袁某向大队告发。谭因平时常有不轨行为,曾多次受到大队治保主任于某的批评,因此谭对于某怀恨在心。这次谭某强奸黄妻后罪行败露,则认为于更不会放过自己,遂起杀害于某全家之恶念。八月二下三日下午,谭到被告杨某家,将要杀害于某一家的意图、作案方法等告诉杨某。起初,杨规劝谭不要这样做。当谭表示决心已下,一定要杀害于某一家后,杨某又说;“侬一个人总也好裨格(意思即你一个人总是值得的)。”当天傍晚,谭携带木工斧、手电筒等作案工具,乘于某家无人之际潜入室内。深夜十二时许,于某全家均已熟睡,谭即窜出用木工斧先后朝于某、于妻王某、长子于忠、次子于辉和幼子于亮五人头部及身上猛砍。后提斧逃到杨某家后窗下。杨某之妻陈某(系谭的姘妇)闻声打开窗户,并把杨某叫来。杨问谭:“你杀得怎么样了?”谭答:“杀了五人,都没有死。”杨说:“你这个斩斩,那个斩斩,索性斩得一个死好。”谭说:“还来得及。”即又提斧赶到村外相公庙岔路口(离于某家约六百米左右),截住于某王某去医院的手拉车,威胁护送的社员郑某:“你要死还是要活?”强迫其停车。谭又用斧对王了陪同前往医院的王某十一岁女儿于香砍了数下。嗣后,谭又跑到杨家后窗下,对杨说:“这次又有两个给我斩过了,差不多了。”杨、陈对谭说:“天快亮了,你好逃了。”谭即逃往村后山上隐藏,次日早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造成于某一家一人死亡(于香),五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杨某归案后供述,他之所以要支持谭杀于某一家,基于两个想法:(1)对于某家有意见。他老婆要求进队办工厂工作未被批准,怀疑是于某阻挠所致。(2)为了屋基地问题他和于某家吵过架,而且他老婆与谭通奸,于某之妻经常不指名地骂“雌狗雄狗”的,使他倒了霉。(3)谭杀人必然受到严惩,与其妻的关系可以断了,家里就可以安宁了。问:杨某和谭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案情被告人冯辉,男,五十二岁,农民。被告人韩某,男,二十八岁,农民。被告人冯女,二十五岁(韩某之未婚妻),农民。冯女之兄冯忠(即被害人)是某省农场工人,长期闲住在家,由于家庭生活问题,经常与其父冯辉争吵、打架,父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激化;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其父以要对他严加管教为名,叫韩某、冯女十人请来三个青年,乘被害人冯忠熟睡之机,将其捆绑在床上,以便让其父“管教”。在实施捆绑的过程中,韩某、冯女也对加了,但为了怕被害人冯忠认出,先用枕巾将被害人的眼睛蒙上;捆绑好以后,韩某、冯女及三个青年均离开了现场,让其父冯辉单独一人“管教”。不料其父冯辉却接通电源,用电将被害人电死。当韩某、冯女返回家发现其父已将被害人杀死时,便急得哭着对其父讲:“阿爸你闯下了穷祸,犯杀人罪了”。其父回答说:“一人做事一人当,同你们勿搭界。”随后,冯辉将被害人尸体支解为十段,威逼韩某、冯女将尸块转移到韩某家中;后又在冯辉的指使下,韩某、冯女将部分尸体分别转移到外地进行掩埋和抛弃。案发后,三被告相继被捕。问:冯辉与韩某、冯女是否构成共同犯罪?4、案情被告人王某,男,六十岁,农民,小学文化。被告人陈某,男,四十一岁,农民,小学文化。被告人李某,女,四十岁,陈某之妻。被告人王某,解放前一贯从事迷信活动,装神弄鬼,自称“齐天大圣”,“能降妖驱邪”,借以诈骗钱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王某到陈某家串门,陈、李二人让王为其女儿陈芳(十七岁,平时头痛、头晕、气闷)看病。王某胡说陈芳有老鳖精附身,并多次为其下神,前后共骗得人民币六十六元。同年十二月十三日早晨,陈芳因反对这种迷信活动,与母亲李某发生口角。由于李对王某的邪说深信不疑,认为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