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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law_406246_1.html"\l"#"\o"查看《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法规"\t"_blank"湖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52号【颁布时间】1999-06-23【实施时间】1999-06-23【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406246【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6%B9%96%E5%8C%97%E7%9C%81%E8%80%95%E5%9C%B0%E5%BC%80%E5%8F%91%E4%B8%93%E9%A1%B9%E8%B5%84%E9%87%91%E5%BE%81%E6%94%B6%E5%92%8C%E4%BD%BF%E7%94%A8%E7%AE%A1%E7%90%86%E5%8A%9E%E6%B3%95"\o"搜索: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t"_blank"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9C%9F%E5%9C%B0%E7%AE%A1%E7%90%86%E6%B3%95"\o"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一)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耕地开垦费实行省、市(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三级分成使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前10日,按省30%、市(州)20%、县(市)50%的分成比例,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入库后,财政部门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有关清算单据,及时把存量土地有偿使用(包括出让、转让、租赁、入股、提供场地使用权等有偿使用形式)费的30%划拨到土地管理部门开设的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根据《HYPERLINK"http://code.fabao365.com/search/wd=%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9C%9F%E5%9C%B0%E7%AE%A1%E7%90%86%E6%B3%95"\o"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30%,地方政府留用的70%,分别按省20%、当地50%分成,缴入财政后再按规定程序纳入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规定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