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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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文件廊政[2005]80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十二日廊坊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三条廊坊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廊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并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第六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已有的以及列入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水塘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有益影响的区域。第七条廊坊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按下列规定控制:(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1.0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等不低于35%。其他区域的城市绿线,按照廊坊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界定。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第十一条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并确定管理单位。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登记造册、存档。第十二条廊坊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廊坊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或者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对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拆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追究相关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七条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县(市、区)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