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积金提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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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积金提取办法渭南市公积金提取办法1、填制《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2、申请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3、申请提取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农、中、建、邮储)银行卡或存折;4、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首先应该提供以上四份材料,根据不同提取情况还需要提供其他资料。提取流程(1)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需填写《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并经单位经办人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经办人或职工个人持《渭南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及相关提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管理部、办事处审批;(3)管理部、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填制《渭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汇总表》上传市中心公积金管理科;(4)公积金管理科操作此项业务,将支取的公积金金额由网上银行划转到职工提供的个人银行卡、折(工、农、中、建、邮储银行)。提取额度部分提取:1、购房、租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所发生的住房支出;2、对于租房提取公积金,国管公积金中心规定,每3个月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不超过3个月的房租,且不超过近3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房屋租期在1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12个月后,再次提取时应重新提交提取材料。全额提取:退休、辞职、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考研等提取金额为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2016-02-0418:29|#2楼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日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二十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二十三、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二十四、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和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一)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的;(二)单位合并、分立的;(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后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四)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二十六、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市区域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向本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移的申请。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二十八、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待该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存。二十九、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无主管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和集中缴存账户,办理因各种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的账户封存手续。三十、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用手续。三十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非本市户籍的合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合同关系的;(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八)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九)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脑中风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等)或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三十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所需资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拥有该住房所有权的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三十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审查核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