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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草案)第一篇:请假制度(草案)学生请假制度一、请假程序:1、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外出,需由学生本人向班长提出申请,由班长陪同到团委老师处领取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前往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2、学生得到老师同意后方可填写《请假条》,所有请假条必须经过团委老师签字并盖章方可生效。3、除紧急情况外,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由于遇紧急情况需要请假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学生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先征得团委老师同意,由班长代办请假手续。4、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返校者作为旷课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二、准假权限团委仅批三天内假期,三天以上假期需请示院办领导。三、销假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告知团委老师返校时间,并及时到团委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四、其它(一)学生请假,如果学生私开假条,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二)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三)一学期内,学生请事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10天;病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30天(长假视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说明而定);请假总计天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的三分之一(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凡请假超过以上规定天数者取消本学年一切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四)国家规定节假日前后三天请假者,请假一天按两天来计算请假天数,特殊情况需向老师说明,有充足理由并得到团委老师同意才可恢复原来请假计时制度。(五)一学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20-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0-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40-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计算方法:一天课时少于等于6学时按一天6学时计算,多余6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节假日不计。无故不参加校(院)各种教育、培养环节或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六)所有学生、班干部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外国语学院年月日第二篇: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草案)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请假事项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主要涉及教职工各类请假制度,如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还包括公差、旷工及旷工处理规定。第二章事假第四条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处理。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遇突发事件,事后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第五条事假审批一、事假在10日以内(含10日)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二、事假超过10日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一般一次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第六条工资待遇一、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基本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扣发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二、教职工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第七条执行文件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1992〕24号);二、〘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沪人〔1994〕46号)。第三章病假第八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因患急性病未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履行补假手续。请假手续一般应由患者本人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第九条病假审批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三、病休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并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长病假教职工,经三级甲等医院医生出具已恢复劳动能力证明,还需经我校医务劳动鉴定小组进行健康状况鉴定,方可复工。同意复工的,应先试工3个月。第十条工资待遇一、基本工资1、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2、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