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商品进销差价分摊不可价税分离【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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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免税商品进销差价分摊不可价税分离【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建华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建筑图书零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2015年12月,计算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并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借:商品进销差价20.17贷:主营业务成本20.17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审计人员查阅12月相关账户记录发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期初贷方余额60万元,当月购进商品增加进销差价30.75万元,未分摊差价前期末余额90.75万元。期初“库存商品”科目余额300万元,本期购进商品增加148万元,本期销售减少库存商品113万元,期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335万元(300+148-113)。“发出商品”科目余额15万元。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反映本期销售图书收入113万元、价税分离销项税额-13万元,合计10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建华公司依据这项税收政策,计算当月销售图书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113÷1.13×13%)。会计处理如下:贷:主营业务收入-1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13贷:营业外收入13计算12月商品进销差价率=期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余额÷(“库存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发出商品”科目余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90.75÷(335+15+100)=20.17%。销售商品分摊商品进销差价=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商品进销差价率=100×20.17%=20.17(万元)。审计人员认为,企业将收入价税分离并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不恰当。因销售图书免税,不需价税分离会计处理。同时用不含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计算分摊商品进销差价不正确。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年版)的讲解并结合库存商品售价核算特点,公式中的分母各项目均为含税售价金额。如果分母中某一项目用不含税金额,其他项目用含税金额,两者相加无可比性。正确做法是应以含税的商品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结转库存商品)计算分摊商品进销差价。重新计算12月商品进销差价率,商品进销差价率=90.75÷(335+15+113)=19.6%,应分摊商品进销差价金额=113×19.6%=22.15(万元),12月少分摊商品进销差价金额=22.15-20.17=1.98(万元)。经审核,2015年其他月份分摊商品进销差价都存在相同问题。通过汇总计算,建华公司2015年少分摊商品进销差价25万元,应作为纳税调增事项。对因计算错误而少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应作为会计差错账务调整:借:商品进销差价25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