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湖南地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doc
上传人:瀚玥****魔王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6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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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审批(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二)受理范围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耕地占用税减免。(三)申报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⑴军事设施占用耕地;⑵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第九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49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三)申报资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3.项目建设规划图;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审核管理权限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或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省级地税机关审核。(五)办理程序和时限1.受理纳税人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受理。2.审核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后,将减免税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占地面积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或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县(市、区)地税机关在纳税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保留申报表市、县级地税机关留存联,其余二联随建设用地审批资料直接报省地税局驻省国土部门征收窗口;⑵省地税局驻省国土厅窗口征管人员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后送省局财产行为税处。经过经办人初审,处领导最终审核并在纳税申报表上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其中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省地方税务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⑶财产行为税处将签署了具体审批意见的纳税申报表退回省地税局驻省国土厅窗口,窗口征管人员据此办理征(免)税手续。3.审核时限由省局财产行为税处负责审核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应在受理减免税申请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收费情况不收费。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