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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8月31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2月20日成都市职业教育促进条例(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责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四章校企合作第五章职业教育集团第六章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现代产业发展要求,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职业教育应当坚持服务经济社会、满足社会需求、规范办学行为、立足学生的发展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统筹规划,应当与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相衔接。第五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院校自主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促进城乡技术技能人才和实用性人才培养,促进城乡就业,推动城镇化进程。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双向融通,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本市鼓励和支持在蓉高等学校向职业教育开放教育教学资源,职业院校应当利用高等学校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本市高等职业教育应当提高人才培养规格和层次。第二章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责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相关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行业准入、专业规划、课程设置和教学评估等标准,参与实训基地建设,开展教师培训,预测人才需求和规格,指导职业院校做好学生就业。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教育目标考核体系,将职业教育招生、学生就业等纳入目标考核。第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达到市属相应普通本科院校地方承担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达到或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中等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地方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财政、教育、人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职业教育经费。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减收或者免收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配套费。第十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职业院校建立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第十四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教育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第十五条市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专(兼)职教师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县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职业教育教师培养计划,并通过参与课程改革、挂职锻炼等形式对职业教育教师进行培训。第十七条市教育、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第十八条市和区(市)县发改、经信、财政、商务、旅游、国资、农委、审计等行政部门及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相关工作,推动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九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职业学校。第二十条职业院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二十一条职业院校应当与行业组织、企业合作,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需求变化建立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设置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二条职业院校应当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定期组织教学质量检测、评估。第二十三条职业院校不得有偿招生或者通过非法中介机构招生,不得与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校或者机构联合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