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2012年3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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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经8届10次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提出和实施改进方案,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公司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实施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能够为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第四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战略目标、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目标、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目标、资产安全目标、合法合规目标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进行评价。第五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风险导向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二)一致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采用统一可比的评价方法和标准,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三)公允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评价结果应当有适当的证据支持。(四)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保持相应的独立性。(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评价应当以适当的成本实现科学有效的评价。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监事会对董事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进行监督。第七条公司授权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内部控制评价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第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一般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对公司某一年度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专项评价是指公司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第二章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和标准第九条公司应当对与实现整体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要素进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评价。第十条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第十一条公司在应用信息系统加强内部控制时,应当对信息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包括信息系统一般控制评价和信息系统应用控制评价。一般控制评价应当着重考虑与信息系统开发有关的信息技术控制目标、程序变更、计算机运行和对数据的接触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并以此评价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理性。应用控制评价应当结合公司业务流程特点,着重考虑信息系统中与业务流程相关的控制点,并以此评价相关应用系统操作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第十二条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并以此为依据和标准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第十三条公司对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应当至少涉及下列内容:(一)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涵盖了公司层面的风险和所有重要的业务流程层面的风险。(二)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的方法是否适当,内部控制建设的时间进度安排是否科学、阶段性工作要求是否合理。(三)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组织是否有效,人员配备、职责分工和授权是否合理。(四)被评价单位是否开展内部控制自查并上报有关自查报告。(五)被评价单位是否建立有利于促进内部控制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问题整改的机制。(六)被评价单位在评价期间是否出现过重大风险事故等。第三章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制定评价方案、实施评价活动、编制评价报告等程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第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整体控制目标,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目的、范围、组织、标准、方法、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报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第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风险导向、自上而下的原则来确定需要评价的分支机构、重要业务单元、重点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第十七条内部控制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审批通过的评价方案组织实施内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