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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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岗教师”是指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通过国家、省、市(州、地)、县级“特岗计划”招聘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的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共同组织招聘且与“特岗计划”县签订“特岗计划”聘任合同书的“特岗教师”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管理与考核第三条“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三年聘期内,“特岗教师”的考核内容、标准及方式等与当地人事部门对在职公办教师的年度考核相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商议后,有权终止合同,进行解聘。第四条“特岗教师”的管理实行在省、市(州、地)的指导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一)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州、地)、县(市、区)对“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二)市(州、地)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特岗计划”县“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并建立辖区内“特岗教师”数据库,于每学期开学10日内向省教育厅上报辖区内各县“特岗教师”在岗人数。(三)县级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承担“特岗教师”的具体管理。主要负责管理和做好以下工作: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2、指导、监督、检查本县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审核设岗学校每学年度对“特岗教师”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特岗计划”实施效果差的设岗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县级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负责做好“特岗教师”接转工作。4、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市(州、地)教育局上报本县“特岗教师”在岗人数。(四)设岗学校负责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特岗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及时了解“特岗教师”工作及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及时向县教育局上报有关“特岗教师”情况。第三章职责与义务第五条“特岗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加强专业能力训练,提高工作实绩。自觉接受有关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统一管理和考核。第六条“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只能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不得流动到其他单位,不能参加任何形式、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七条“特岗教师”须参加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四章待遇及政策保障第八条纳入“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三年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由当地教育、财政、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有关接转工作,落实教师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并由县级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教师聘用手续。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第九条“特岗教师”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以及其他津补贴比照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执行,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第五章户籍和档案管理第十条2006、2007年招聘的“特岗教师”,聘期满需留任的,须将户口迁入当地派出所,档案交至县教育行政部门。2008年及以后招聘的“特岗教师”,其户口及档案须在有关县规定时间内迁到工作所在地。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有不良行为的“特岗教师”,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商议后,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二条“特岗教师”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要及时通报表扬,对其典型事迹要及时广泛宣传和表彰。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编办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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