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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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宁波市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宁波市财政局甬节能办〔2011〕28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市级有关涉能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节能降耗力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文件要求,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制订了《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工作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宁波市节能办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2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总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投入、强化节能管理,依据《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甬政发〔20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专项安排和国家、省下达的相关资金组成。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第三条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使用方式和范围第四条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奖励、服务采购等方式。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节能改造项目;(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3(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开发项目;(四)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五)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效对标管理、节能诊断、绿色照明产品推广等节能专项工作;(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七)其他节能推进工作。第三章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第六条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以项目的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一)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县(市)区(管委会)属地管理企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县属节能改造项目”),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先行补助,市级财政按转移支付方式按比例再进行补助。市财政对南三县(象山、宁海、奉化)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对其他地区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即市财政与南三县财政按1:1比例,市财政与其他地区财政按1︰2比例)。对实施县属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个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二)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市级重点涉能部门管理或市税务直属管理企业(单位)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市属节能改造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年节能量补助200元/吨标准煤。对实施市属节能改造项目的单个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4高奖励额不超过150万元。第七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由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按《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市财政奖励标准6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按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补助。(二)由宁波市级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未列入国家奖励计划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对节能服务公司补助200元/吨标准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补助100元/吨标准煤。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市节能专项资金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企业(单位)市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第八条节能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