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和谐司法维护社会和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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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谐司法维护社会和谐有人说过:如果将司法比作一条生产线,从一端输入的是处于激烈冲突状态的矛盾纠纷,从另一端输出的应当是体现公平正义并且有利于和谐发展的社会关系。由此可见,司法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司法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正、实现和谐。为此,唐河县人民法院始终把“和谐”理念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不断加大调解、和解、协调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促进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唐河县人民法院推行和谐司法的主要做法是:一、民商事审判“四步”调解促和谐。我们在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坚持倡导“调解出和谐”的审判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巧妙运用“四步”调解方法(即:第一步认真梳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步正确分析当事人的意见分歧,第三步准确把握调解的切入点,第四步有的放矢制作调解方案),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有效化解矛盾。要求法官以“公心”审理每一起案件,以“诚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热心”关心每一位当事人,以“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以“耐心”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力争通过调解方式结案。2007年以来,我们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733件,其中调解结案2333件,调解率达到85.4%。收到了“调解多、判决少、社会公信度高”的良好效果。我们推行的“四步调解”经验,也分别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调解成功经验予以转发。七个基层中心人民法庭,还充分发挥区位、人际优势,做好对辖区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等活动,特别是对涉及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宅基纠纷、相邻关系等敏感型、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二、刑事审判抓整治重帮教,宽严相济促和谐。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针对重大盗窃、抢劫、抢夺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对邻里纠纷导致的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轻伤犯罪案件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加大赔偿调解力度,努力化解矛盾。2007年至今,我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为99%,所有调解结案的案件赔偿款全部到位,有效预防矛盾激化,促进了社会和谐。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始终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少年审判工作重点,积极推行人性化的审判方式。严把教育感化关和帮扶回访关,邀请妇联、学校和家长参加庭审,开展面对面的法律道德教育和亲情感化工作。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做到了快速办案,速审速判;定性准确,不枉不纵;宽严结合,量刑适度。少年法庭推行的缓刑“告知书”与缓刑期间“承诺书”对接适用制度,效果明显。十年来,被判缓239名未成年被告人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零”记录。2007年,少年审判庭被南阳团市委和市中院授予“青年文明号”,被共青团南阳市委授予“杰出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三、行政审判重监督抓协调力促和谐。在行政审判中,我们在强调监督与维护并重的基础上,对行政裁决类、行政赔偿类、行政不作为类、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类、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类等案件,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目的,尽力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注意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为规范和强化行政协调工作,我们明确规定行政审判法官在行政审判中要把“协调”作为一项程序要求,落实到处理行政争议整个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建立审判人员初步协调、合议庭成员全面协调和院领导深入协调的工作机制,确保协调工作规范有序。在协调工作中,要求法官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坚持做到不强制、不引诱、不拖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确保案结事了。如昝岗乡白岗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不服县政府土地确权一案,由于涉案土地面积大,时间久,涉及人员多,如果直接判决,可能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我们选择运用协调方式审理,院主管领导、庭长、承办人员到县土地局、乡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做协调工作,最终以协调结案,社会效果良好;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及时改变、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2007年以来,唐河县法院共有78起行政争议案件、386起行政非诉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实现了监督、维护、协调的有机统一。四、执行案件抓和解重执结确保和谐。执行难是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而执行案件要和解执行无疑是难上加难。为此,我们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将和谐要求贯穿始终,注重执行艺术,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建立了执行和解长效监督机制,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全程监督,督促其主动按期履行,未能按照协议履行的,及时给予恢复执行;提高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通过加强自身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司法和谐”的理念,在强制执行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