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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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编资料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颁布日期20040714实施日期20040901颁布单位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2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十二条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第十三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3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一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