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目录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2894616.htm"\l"1"第一章总则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2894616.htm"\l"2"第二章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2894616.htm"\l"3"第三章生猪产品流通管理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2894616.htm"\l"4"第四章其他规定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2894616.htm"\l"5"第五章法律责任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2894616.htm"\l"6"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骨、脏器、血液、头、尾、蹄、皮等。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以及下列分工,履行管理职责,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相关工作:(一)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防疫、检疫,组织对违禁药物含量等进行检测;(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及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占道经营生猪产品行为的查处;(四)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抗拒、阻碍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的行为,以及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中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行为的防范和查处;(六)规划、国土、环保、物价、税务、经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综合监督,并组织查处生猪产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等城乡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自治范围内清查违法屠宰场所和自办市场违法销售生猪产品的行为。第五条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的需要,组织联合执法。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经费予以保障。第七条本市鼓励生猪屠宰企业和生猪产品经营者在自愿的原则下成立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树立行业诚信。第八条本市鼓励生猪产品生产企业创立品牌进行经营。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诚信记录好的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和给予必要的扶持。第二章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第九条生猪屠宰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运输服务和仓储设施。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屠宰厂(场)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屠宰厂(场)开办权不得擅自转让。屠宰厂(场)的开办者由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确定。中标者应当在招投标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开办屠宰厂(场)。逾期未开办的,由政府无偿取消开办权,另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办者。第十一条屠宰厂(场)的选址、设立条件和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关于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动物防疫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条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