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业主总监存在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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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公路管理处黄端武摘要:阐述了业主总监的概念、形成背景、现状和存在利弊,提出了解决业主总监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业主总监利弊对策总监即指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按项目合同设立的行政职务。它是项目监理机构的负责人,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是实施监理工作的核心人员,必须由具有3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在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作为项目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对外代表监理单位,对内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工作,是项目监理目标的规划者,是监理要素合理投入和优化组合的组织者,是监理目标全面控制的实现者。他既要对建设单位的成果性目标负责,又要对监理单位的效率性目标负责。但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目前我们尚未形成真正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维护双方权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项目总监往往由项目业主或其指派的代表担任,行使项目总监全部或部分职权,这便是我们今天常见的“业主总监”。业主总监的形成,主要起因于建设监理市场诚信系统的不健全。在建设市场开放初期,社会监理单位良莠不齐,有的缺乏合同信用,有的缺乏必要的监理人才和监理技能,有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大搞形式监理、虚假监理,甚至个别单位同施工单位沆瀣一气,一起对付业主,导致业主对监理单位不信任。在这种情况下,项目业主为了把握监理的主动权,保证工程三大控制不出现重大偏差,不断加大对项目监管的直接投入,设置项目总监办,委派总监代表,直接削弱监理单位的权力,牢牢掌控监理工作,最终导致业主总监负总责、监理单位常负责这种“合作监理”的客观存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接受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是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负责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和主持日常监理业务工作,集责、权、利于一身。如果总监责权利不能落实到位,总监负责制就是一句空话,监理目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是,在业主总监的模式下,监理机构一般是这样设置的:业主成立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管理部),设立总监理办公室,业主指定人员或者自己担任总监,下设总监代表、相关监理职能部门和各标段驻地办。由此可以看出,社会监理机构只能承担项目总监代表以下的监理职能工作。在业主总监的背景下,监理制度还不是完全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监理单位成了业主的下属机构,监理人员成为业主的雇员,致使工程监理工作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过度维护业主的利益,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业主总监负责制的存在,是中国建设市场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阶段的特有产物,带有明显的计划意识和色彩。客观而言,业主总监的出现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有利的地方主要有:(1)组织协调便利。业主总监直接代表业主协调矛盾,容易达成一致,利于外部协调。(2)指令传达迅速。业主指令直接通过业主总监传达,效率更高。(3)易于控制全局。施工、监理信息全部直接汇集业主手中,业主能够实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及时发出指令,全面控制工程进展。不利的方面主要有:(1)导致业主、承包人、监理三者关系不顺,独立监理难以实现。在工程监理体制中,业主与监理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建设合同关系,建设合同、监理合同是维系三方关系的纽带,三方必须充分行使合同赋予的职责,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相关法规,依据监理合同的委托和建设合同的条款,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既要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受第三方干预。而在业主总监的情况下,业主总监既代表业主,又行使总监职权,双重身份,职责不清,业主、监理、承包方三方关系自然不顺。(2)导致监理组织的完整性欠缺,职能和效率难以充分发挥。在监理机构中,由于总监被业主占据,必然导致监理组织的完整性欠缺,监理效能难以充分发挥。业主总监受业主委派、代表业主行使工程监管权,处处都要维护业主的利益,价值取向自然与监理组织的目标不统一、不一致。监理单位因无法行使总监职权,有些法定、约定的监理目标无法实现,监理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无法保障、保护。(3)破坏了社会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必须由符合资质的监理组织独立、公正地完成。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三方,监理组织开展公正的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以其相对的“独立性”为基础的,而业主总监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