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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企创发〔2012〕33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信局、中小企业局:为加快我省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信部及我省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试行。联系方式:周朝晖0571-8515891113957116345张莉0571-8515276013732277000浙江省中小企业局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纳入我省中小企业各类社会化服务体系,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明显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劳动就业服务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公共资源、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以及提供各类专业、共性服务的企业等各种机构。第三条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服务、信息服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服务、人才培训、财税服务、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开拓、质量检测以及中小企业需要的其他共性服务。第四条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组织、协调;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联合会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做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具体工作,并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数据库。第五条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实行择优原则。在申请的机构中,择优认定服务功能完善、特色鲜明、运营规范、对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机构为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浙江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三)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初期要求专职员工不少于10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60%;(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备良好的信誉,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本业务服务领域受到好评或表彰;(六)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运行机制良好,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第三章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服务机构自愿按要求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二)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浙江省中小企局创业创新促进处;(三)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初认名单;(四)初认名单在浙江省中小企业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五)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公示结果最终审核认定,颁发相关证书。第八条申报材料(一)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及机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三)服务机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四)机构人员名册,包括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六)服务机构获得的荣誉称号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七)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第四章扶持措施第九条被认定的服务机构,纳入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管理,参与有关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的各级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宣传,并优先向需要服务的中小企业推荐和支持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第十条经认定的服务机构有资格申请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通过政府采购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优先享受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政策。第五章管理原则第十一条被认定的服务机构应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承诺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服务,并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第十二条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每三年复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机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考核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并对社会公告。第十三条被认定的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第十四条被认定的服务机构发生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名称等工商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第十五条已认定的服务机构有下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