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大盘点(中篇).doc
上传人:雨巷****凝海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7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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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大盘点(中篇)(十)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六条)。(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一条)。(十二)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备案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二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十三)金融保险系统征免税问题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3.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1至3项依据,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36)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1)对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3)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4)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即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第(3)至(4)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7.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十四)集贸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政策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三条)。2.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